• 当期目录

2025年,第36卷,第3期 出版日期:2025年6月25日

当代马克思主义·中国式现代化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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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国式现代化蕴含的独特民主观
    董树彬
    摘要:中国式现代化是以人民为中心的现代化,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是中国式现代化的本质要求。全过程人民民主作为中国式现代化蕴含的独特民主观的综合载体和实践形态,是理解和把握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抓手和关键一环。纵观人类民主发展史,中国式现代化蕴含的独特民主观是群众史观在民主领域的展现;横看世界民主形态,中国式现代化蕴含的独特民主观是融合了选举民主和协商民主的全过程人民民主;透视中西民主本质,中国式现代化蕴含的独特民主观实现了建立在生产资料公有制基础上的经济民主与政治民主的有机统一;明辨古今民主智慧,中国式现代化蕴含的独特民主观实现了人与自身、人与人、人与自然之间的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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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国式现代化对资本驾驭的历程考察、逻辑理路与实践路径
    仲  帅
    摘要:在百年奋斗历程中,党坚持以马克思主义资本理论为指导,从中国的基本国情和不同时期的主要任务出发,不断深化对资本特性及其运行规律的认识,走出了一条中国式现代化驾驭资本的成功之路。对资本的驾驭就是规范和引导资本契合中国式现代化的发展逻辑,坚持维护绝大多数人利益的政治立场,坚持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价值导向,坚持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相协调的内涵要义,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实践指向,坚持和平与发展的文明之道。新时代新征程,要不断坚持和完善中国式现代化对资本驾驭的实践路径,坚持党的全面领导与以人民为中心相统一,坚持共产主义远大理想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相统一,坚持马克思主义资本理论的守正与创新相统一,坚持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与完善市场经济基础制度相统一,坚持运用法律手段与经济手段相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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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中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推进全面深化改革的核心要义探究
    运  迪
    摘要: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将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作为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基本原则,强调“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尊重人民主体地位和首创精神,人民有所呼、改革有所应,做到改革为了人民、改革依靠人民、改革成果由人民共享”。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中,全面深化改革和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是辩证统一的,人民性既是全面深化改革的内在要求,也是全面深化改革的外在彰显。具体来讲,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中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推进全面深化改革的生动实践开辟了改革价值论、改革方法论、改革内容论、改革目标观和改革评价观的新境界,其主要包括尊重人民主体地位和增进人民福祉的改革价值论、坚持摸着石头过河和加强顶层设计相结合的改革方法论、解决好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的改革内容论、让广大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的改革目标观和重视人民群众对问题解决满意度的改革评价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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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法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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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伽达默尔重思哲学开端问题——兼论汉语哲学作为一种普遍哲学的可能性
    张能为
    摘要:“开端”问题是被海德格尔重新追寻出的重大哲学论题。这一论题绝非只是通过“另一开端”来对传统的“哲学的开端”进行发问和省思,从根本上讲,它是在“存在的遗忘”的“惊恐”(Entsetzen)中批判、扭转乃至超越西方两千多年来的传统形而上学。开端之思关涉思想起源与道路,本质上是思考思想的可能。伽达默尔在海德格尔的“另一开端”思想基础上重思哲学开端性问题,反对极端性地拆解西方传统哲学去“另谋新路”,而是将“哲学的开端”与“另一开端”的积极因素结合起来,阐明一种综合性开端的理解与规定。这样既能使西方的哲学起源和思想道路之局限性得以显露,又能使哲学作为一种理性思考依然保持在思想理解与规定的学科通道之中。更为重要的是,伽达默尔从开端性上将“他者性”引入哲学之内,开放性地为不同于西方哲学的其他文化如“宗教、艺术与哲学不分”的东方思想以一种可能的哲学形式打开了思想空间。汉语哲学从“另一开端”而来,其普遍性哲学意义获得了清晰显现和有效论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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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反基础主义的历史主义——德意志早期浪漫派的哲学转向
    黄  江
    摘要:在后康德时代的哲学语境中,莱因霍尔德与费希特强调哲学中的第一原理,以期为批判哲学建立一个坚实的起点,一种基础主义的强化版笛卡尔式第一哲学形态于是随之出现。面对这一局面,以弗·施莱格尔为代表的早期浪漫派在对基础主义进行批判的过程中受到了同时期怀疑主义常识哲学的启发,通过历史主义推进了康德的批判哲学立场,逐渐构想出一种新的历史哲学。这标志着浪漫主义哲学开始作为一种成熟形态登上历史舞台,并将对后世产生深远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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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产业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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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数字文化市场准入:“选择透过性”理论建构与实践路径
    臧志彭,刘姝秀
    摘要:建立健全数字文化市场准入体制机制是培育文化领域新质生产力、推动数字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完善社会主义文化市场治理体系的重要举措。数字文化市场准入建设面临多重现实困境,研究构建了以“选择透过性”为核心、以运转逻辑和治理逻辑为基础的数字文化市场准入理论框架。完善数字文化市场准入应从技术、主体、制度方面多管齐下:以数字智能技术为基座搭建顺应技术变革、覆盖融合业态的立体治理网络;实行行业分类准入和差异化监管,建立适应性准入审批、内容审核与长效监测机制;建立“政府监管—行业自律—企业自觉—社会监督”的多元主体协同治理机制;构建数字文化市场准入效能“评估—分析—运用”的正向循环,推动准入效能评估逐渐普及;加快数字文化市场准入与国际接轨的步伐,在扩大文化市场开放的同时筑牢文化安全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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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数字游戏传播文化旅游吸引物的机理与路径
    秦宗财,陈逸轩
    摘要:文化旅游吸引物是旅游者寻找和体验文化符号并享受其意义价值的象征系统。数字媒介环境下,游戏媒介为文化旅游吸引物的传播尤其是青年化传播开辟了一条有效途径。研究数字游戏传播文化旅游吸引物的作用机理与实践路径,对于广泛传播中华文化、凝聚民族情感力量具有重要的价值意义。文化旅游吸引物作为数字游戏的传播对象,需要通过再表征成为游戏内的符号实体,并在与游戏用户的互动中完成符号的意义传递。基于对文化旅游吸引物系统中的表征符号、再表征后的游戏符号和游戏用户等要素的内在关系分析,提出在游戏的设计过程中要选择符合社会主流价值理想并具有游戏适性的文化旅游吸引物,积极运用像似符号对其再表征,重视游戏用户的主体地位,同时应用融合“涵化”理念的游戏用户本位游戏模式,增强游戏用户对文化旅游吸引物的情感联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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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与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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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社会信任与基础设施如何影响城市金融资源集聚?——基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大数据的实证研究
    周  耿,陈黎靖,王宇伟
    摘要:社会信任作为一项重要的非正式制度,深刻影响着城市的要素集聚效能。基于2016-2023年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大数据,运用PageRank算法对282个地级市的社会信任水平进行测度。同时,结合城市面板数据,对社会信任与城市基础设施对金融资源集聚的影响展开研究。研究结果表明:第一,社会信任显著促进了金融资源集聚。第二,交通、数字及治理基础设施均对社会信任在促进金融资源集聚中的作用构成正向调节效应。第三,在大规模城市和信息共享的环境下,交通基础设施能发挥更大的正面作用。上述分析深入揭示了城市金融集聚的内在机制,为中国城市治理优化和政策体系完善提供了全新的理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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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国都市圈产业协同度测度研究
    丁任重,赵炫焯
    摘要:都市圈作为区域经济发展的重要载体,产业协同是其高质量发展的关键路径。基于协同理论和新经济地理学,构建包含生产要素、产业布局、市场体系、组织机构和基础设施五大维度的产业协同发展测度框架,对我国16个国家级都市圈2013-2023年的产业协同水平进行测度与评价。研究发现:我国都市圈产业协同度整体呈上升趋势,但协同水平仍以“轻度协同”为主,且总体呈现“沿海高于内陆、南方高于北方”的空间分异特征。各都市圈中,广州、杭州等沿海都市圈凭借区位优势和制度创新处于领先地位,而中北部都市圈则受限于要素流通不畅、产业分工模糊等问题。同时,各都市圈均面临不同程度的市场分割、行政壁垒和基础设施衔接不足等发展瓶颈。在实践中,可采取打破市场分割、优化跨区域协调机制、强化交通互联等措施,以推动我国都市圈产业协同向更高水平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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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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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观念与物质的抱合——汉代将作大匠与中国古代“建筑家”主体的呈现
    张凯宣
    摘要:在现代形态的中国建筑史书写中,建筑家长期是一个薄弱乃至缺位的维度,这大抵和中国古代建筑创作主体身份的分裂有关。其中,建筑工匠是实践者,但其社会地位低下,很少进入正史记述;相反,“圣人”、帝王等被视为建筑观念的提出者,但他们又超然于具体的建筑事务之外。从历史上看,这一问题直到西汉时期才得以解决。西汉初年,中央王朝设置了专掌皇家建筑事务的将作大匠一职,由此,建筑活动在帝国制度体系中的重要性得以凸显。当时的将作大匠既是国家建筑观念的执行者和实施者,又是工匠劳动的统筹者和领导者,他们在“圣人”与工匠、观念与物质或“道”与“技”的中间地带形成了统一的主体。据此,研究汉代的将作大匠,有助于解决中国传统建筑创作主体身份的分裂问题,为中国建筑史补上一个历史线索清晰、角色明确的“建筑家”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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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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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刑事诉讼中数据财产权保护制度研究
    艾  明,庄嘉伟
    摘要:数字化时代,我国正进行数据产权方面的顶层制度设计,刑事诉讼法亟须应时代所需,保障相关财产性数据权益。目前针对数据财产权的保护,刑事诉讼法主要从处置电子数据和涉案财物两方面入手,但在财产性数据的获取、审查及处置方面仍存在一定不足。究其原因,存在财产性数据属性不明、数据财产权权利定位不清和权利价值评估方式不明确等内部因素限制,以及制度衔接不协调、司法供给不到位等外部因素影响。综观域外相关制度,数据财产化是主流趋势,围绕数据价值周期,以传统财产权模式保障财产性数据权益符合我国国情。由此,首先,在制度层面,应从数据类型、权利内容和监督机制等方面完善涉案财物处置程序中财产性数据的获取、审查及处置机制,并通过提升强制措施的针对性、细化电子数据内容审查要求等方式强化对电子数据中财产性利益的保护,同时落实好与《数据安全法》等法律的衔接工作。其次,在司法层面,通过完善网络警察的选举考核标准、探索运用前沿技术等方式,提升公安司法机关对财产性数据的司法保障能力。最后,在配套措施方面,应完善数据价值评估机制及赔偿追索程序等规范,以保障数据财产权的有效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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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电价约定条款规制:理论争议、实践困局与完善进路
    杨鹏宇
    摘要: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对如何规制电价约定条款问题存在重大分歧:前者主张依法执行政府定价,约定条款无效;后者则倾向于遵循意思自治原则,以合同约定为根据。产生分歧的表象原因是《民法典》《电力法》《价格法》相关规范之间的掣肘与失序,导致行政执法和司法裁判遵循了不同的法律解释与适用路径,但根本原因则在于政府定价所代表的公共利益与当事人约定电价所代表的私人利益之间的冲突。终端用户直接约定电价扰乱价格管理秩序,影响政府定价的权威性。因此,应以政府定价所体现的公共利益为核心,将《电力法》《价格法》中关于电价的表述统一为终端电价,同时修改中央定价目录和其他相关规范,确保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在电价规制问题上的一致性。约定电价中可能涵盖的其他成本,则可通过租金等形式支付,这样既有利于维持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稳定性,也能更有效地维护诚信的交易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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