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当期目录

2025年,第36卷,第6期 出版日期:2025年12月25日

当代马克思主义·人工智能研究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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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体的数字化转型:出场语境、生成逻辑与实现路径
    吴满意
    摘要:数字技术的发展正推动主体形态发生从实体性存在向数字化生存的范式转换。在这一进程中,人类主体通过技术中介重构自身的存在方式、认知框架与实践逻辑,以实现自主性、能动性等本质力量的跃升。这一转型在重塑主体与世界关系的同时,深刻影响着主体的自我理解、价值认同与交往结构,催生出“数字—社会—主体”协同共生的新型存在样态,并在演进中呈现出时空持存、关系脱域、社交增殖与认知自塑等关键特征。系统回应这种转变的“技术赋形—价值赋魂—实践赋能”三维框架,构成了逐层递进、循环互构的逻辑整体。其中,技术赋形奠定数字化转型的物质基础,价值赋魂引导人文取向,实践赋能则实现主体在虚实融合中的能力跃迁与本质复归。因此,这就需要在技术上推进具身智能与数字孪生的融合,在规范上构建算法伦理与数字人文的协同机制,在实践上确立虚实融合的行为规制体系。这不仅为理解人机关系演进提供了新视野,也为应对身份认同危机与数据伦理困境、推动数字化生存与人的本质力量达成统一拓展出切实的实践进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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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技术的“时间化”与时间的“技术化”——生成式人工智能时代教育的时间困境及其破解路径
    解丽霞
    摘要:在生成式人工智能时代,技术正在改变着自然节律的时间与人为节律的技术的演化轨迹,迅速迭代的技术对时间的整合改变着传统教育时间的运动形态。一方面,技术在以新的时间节奏变革教育时被“时间化”了。技术对时空的重构愈加凸显,甚至以“时 间代理者”的姿态重构了教育的“时 间—权力”秩序,形成“无时间之时间”的教育困境。另一方面,技术的深度嵌入加剧了教育时间的“技术化”。时间的技术化使得稳定的时间结构转变为“当下”的萎缩,时间的“线性超越”阻隔了学生的成长空间,“技术在场”的时间伦理枷锁遮蔽了教育过程中生动的生命体验。破解生成式人工智能时代技术带来的教育时间困境,我们应以教育时间的教育性为基底坚守“教以成人”的价值指向,在唤回“此刻”中激发教育的共情共鸣,遵循“慢养”的节律探索教育的减速策略,在“具身感知”中重拾教育的闲暇与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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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语诗学与文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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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论《智者纳坦》中的信仰传统之非普遍主义共存模式
    卢白羽
    摘要:莱辛在戏剧《智者纳坦》中提出了一种非普遍主义的宗教共存理念 ,这一理念突破了启蒙时代以理性自主与普遍真理为基础的宽容观。莱辛强调,宗教的价值不在于教义的绝对真理,而在于其所体现的伦理实践意义。他指出信仰的真实性只能在善行之中得以体现,从而将宗教问题从理论论证转向道德实践层面。同时,莱辛认为,信仰并非理性选择的结果,而是植根于特定文化与族群传统,是个体确立自我认同与意义结构的基础。《智者纳坦》因此展示出一种伦理与文化维度的宗教多元共存模式:真正的理解并非消解差异,而是在保持文化主体性的基础上,通过行动与对话实现相互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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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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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大国竞争与韧性重塑:北约防务供应链政策评析
    孙成昊
    摘要:面对持续动荡的外部战略环境,尤其是大国竞争挑战,北约近年来大幅调整防务建设战略并强调韧性重塑,以强化集体威慑与应对能力。其中,防务供应链建设是北约能力建设的基础支撑,也是防务韧性的“物质生命线”。乌克兰危机延宕、安全挑战日益多元化、美欧防务分担格局重构以及大国技术与供应链博弈相互叠加,凸显出北约传统供应链的脆弱风险,也促使其将重塑供应链韧性置于较高的政策优先级,通过增设新机制、加强成员及政企合作、关键原材料“去依赖”、强调“全球伙伴”协作,将传统军事供应链升级为具备“抗脆弱性”的战略工具。但北约内部权力博弈、多重目标平衡难题及其与“全球伙伴”的政策分歧可能使其防务供应链重塑政策面临诸多挑战。展望未来,防务供应链重构在加速北约“隐性扩张”的同时,也将推动北约内部美国与盟友的权力变化,促使俄欧对抗长期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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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从“安全化”到“去安全化”:中美在中东的“新基建”博弈透视
    邹志强, 孙德刚
    摘要:新基建融合传统基建和新兴科技 ,成为新时期大国科技竞争的焦点 。 美国将新基建视为安全议题,中国则将新基建视为发展议题。自特朗普第一任期以来,美国政府从霸权护持出发,通过议题安全化、合作阵营化和技术标准武器化在全球范围内开展对华新基建竞争,中国的海外新基建合作项目遭遇安全化风险。在中东地区,中国基于市场化原则推动与以色列、阿联酋和沙特等国的新基建合作。美国则通过渲染安全威胁、强化技术联盟、利用制度约束等方式迫使中东国家弃用中国产品与技术,维护美国与盟伴“中心—外围”科技合作关系,推进美国的科技霸权主义。中国与中东国家新基建合作应努力超越美国塑造的“大国科技竞争”话语,双方应站在人类科技文明新形态与科技命运共同体的高度审视其科技合作,从体系结构、双边关系、企业共生等层面探索新基建合作去安全化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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艺术学与审美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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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动还是被动?——论互动中的艺术观众
    卢文超
    摘要:对理解艺术现象而言 ,艺术观众至关重要。以往的研究在对观众的认识中形成了不同的观众形象。对于符号学、批判理论和早期传播学而言,观众是被动的。对于接受美学、文化研究和艺术社会学而言,观众是主动的。而新艺术社会学在观众主动性的基础上,又发现观众会在审美陶醉中进入被动状态。这是主动性中的被动性。观众形象从被动到主动再到被动的演变,呈现了真实观众的复杂面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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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审美判断:鲍姆嘉通美学中“未竟的结构”
    廖舒婷
    摘要:在鲍姆嘉通将“美学”从“一般诗学”推进为“感性认识科学”的三次定义演进中,一条关于审美判断机制的未明线索实际构成了其理论展开的潜在核心。通过重估“感性完满性”的哲学价值,并重构“深度清晰性”与“广度清晰性”的区分,鲍姆嘉通初步界定了感性认识所特有的评判机制。通过对“标记”的识别与对知觉表象的整合,他进一步勾勒出从感官经验通向感性完满性体认的判断结构雏形。然而,这一结构始终未能完成建制:感性认识被置于“类理性”的地位,这使其理论难以突破理性主义的框架;而“艺术规范之学”与“感性认识科学”的目标交缠,又进一步模糊了学科的核心任务,使审美判断始终缺乏系统性的理论导向。这些张力与局限不仅揭示出鲍姆嘉通在命名“美学”之初即面临的根基不稳的问题,也成为现代美学“无中心化”困境的重要历史诱因。尽管如此,他对感性认识与判断机制的哲学设想,仍为康德判断力哲学提供了重要的概念资源,并为当代重审感性经验的认知结构与理论基础提供了坚实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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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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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龙门石窟惠简洞样式与宗教功能试析
    常  青
    摘要:惠简洞是龙门石窟唐高宗年间开凿的一所重要洞窟,主持人是来自长安法海寺的高僧惠简,目的是为唐高宗李治、皇后武则天、太子李弘、周王李显以及诸王造功德。该窟主尊为高宗年间龙门石窟体量最大的倚坐弥勒佛像,对研究唐代倚坐弥勒佛样式的定型有重要作用。另外,惠简洞内的一些造像组合、样式与风格,其渊源可追溯至印度与长安,有可能系惠简从长安传来。尤其重要的是,惠简在龙门的主要职责是担任皇家开凿的大卢舍那像龛工程的检校僧,从惠简洞的内容可以看到惠简在设计这所大像龛时所起到的作用。在惠简洞完工不久,窟内五尊胁侍像被铲除。这所给皇家造功德的洞窟部分造像被毁,很可能与太子李弘被武则天鸩杀的事件相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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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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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论高空抛物侵权场合建筑物管理人的赔偿责任
    朱晓峰
    摘要:高空抛物侵权场合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建筑物管理人所承担的侵权责任的性质 、责任成立要件及责任范围,应当在结合《民法典》第1254条、第1198条第2款以及《侵权责任编解释(一)》第24条、第25条的基础上,通过体系解释、目的解释等综合确定。其中,应当将第24条规定的“与其过错相应的补充责任”与第25条规定的“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统一于《民法典》第1254条第2款的“侵权责任”及第1198条第2款规定的“相应的补充责任”之中,从而明确建筑物管理人承担的赔偿责任是与过错“相应的补充责任”。以该责任性质为基础,将第24条规定的“具体侵权人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与第25条规定的“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从责任成立的构成要件中排除,以维护具体侵权人明确与不明两种情形下建筑物管理人的赔偿责任成立要件的统一性,并在此基础上将责任范围的认定因素限定在具体侵权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和建筑物管理人的过错上,使相应的责任认定简易化且具有可预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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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数据产品侵权责任的适用困境与应对
    章正璋,陈淑婷
    摘要:数据交易是数字经济时代重要的交易形式之一。数据产品作为数据交易的标的,关系着数据交易的履行和完成。数据产品是利用实质性处理过的数据资源所形成的可依法交易流通、满足用户需求的产品。数据产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定义,应当被视为产品,从而适用产品责任规则。数据产品的无形性、互动性和变动性,使得侵权责任的认定变得复杂。传统的“生产者—销售者”责任框架难以适应数据产品的侵权问题,侵权主体的界定和责任的分配面临挑战。为此,应对现行产品责任规则进行调整,根据数据产品类型以及生产链条确定责任主体,灵活适用不同归责原则。数据产品缺陷包括安全管理漏洞、算法设计不合理、数据不合法合规。在确定损害时,应将实质性风险纳入考量。面对大规模的数据产品侵权,应采用市场份额责任理论来认定因果关系,将数据来源的合法性、算法透明度和可解释性等作为免责事由,以平衡数据安全与创新发展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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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论平台用工算法事前人工监督机制之完善
    班小辉
    摘要:平台企业广泛运用算法自动化决策,以实现人力资源的高效配置与精准管理。为确保算法使用符合人工智能伦理准则,防范不合理自动化决策造成的损害,并充分实现人机协同的积极效应,亟须强化算法管理中的事前人工监督机制。目前,我国立法已从平台企业自我审查、平台从业者民主参与和社会公众外部监督三重维度初步构建了平台用工算法管理事前人工监督框架,但仍存在具体规范不明晰、实际操作性不足等缺陷,易使人工监督流于形式。推进平台用工领域事前人工监督的实质化,应当立足平台用工场景的特殊性,细化平台企业用工算法自我审查的责任要求,明确人工事前介入自动化决策的条件,增强平台从业者民主参与机制与实际用工模式的匹配性,并将平台用工算法纳入高风险算法分类,以进一步具体化社会公众参与算法管理的路径与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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