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当期目录

2026年,第37卷,第3期 出版日期:2026年6月25日

当代马克思主义·马克思主义文化理论与思想文化建设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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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论发展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
    刘靖北,徐  敏
    摘要:发展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是新时代中国共产党的重要使命任务,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题中之义,是丰富和发展人类文明新形态的必然要求,标志着党领导中国文化建设历史实践的全面跃升。发展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要以推动文化繁荣、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为战略目标,以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为主体内容,以增强思想引领力、精神凝聚力、价值感召力、国际影响力为功能指向,以坚定文化自信、实现精神上的独立自主为强大支撑。新时代新征程上,要深刻把握发展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的丰富内涵与时代意蕴,以习近平文化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文化领导权,巩固发展中华民族的文化主体性;坚持“两个结合”,让马克思主义始终充满蓬勃生机;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激发全民族文化创新创造活力;坚持深化文明交流互鉴,提升中华文明传播力影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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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建设规律的认识逻辑
    李  辉,罗兆星
    摘要:探索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建设规律,遵循因何认识、如何认识、为何认识的认识逻辑,具体表现为不断夯实理论基础、深刻把握内在规定、系统厘清基本关系、积极回应时代课题四个向度。四个向度层层递进、相互赋能,共同构成了对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建设规律认识的出发点、切入点、支撑点和生长点。整体分析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建设规律的认识逻辑,有助于全面认识文化建设的内在规律,提升探索文化建设规律的能力水平,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的理论创新与实践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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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意识形态文化化的动因、要旨与建构
    张志丹,王善琦
    摘要:意识形态作用之大,功能之巨,为历史和现实一再证明。意识形态并非一成不变,而是随着历史脉动不断变迁,同时不断在与文化的互动中影响历史发展。其中,意识形态文化化是意识形态发挥功能之必需,在“两个大局”背景下的大众传媒时代尤其如此。意识形态文化化是一个复杂的社会现象,涉及意识形态与文化相互渗透、相互融合的互动过程。立足唯物史观,把握意识形态文化化的内在动因和要旨,明晰推进意识形态文化化的基本原则和路径,对新时代新征程继续加强“两个巩固”具有重大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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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法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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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精神沟通的本己身体之维
    杨大春
    摘要:在《知觉现象学》等早期著作中,梅洛-庞蒂关注人与自然/世界之间、自我与他人之间的含混的精神沟通。这是一种围绕本己身体展开的实存沟通,其相关论述代表了后期现代哲学中具有精神主义倾向的沟通理论的典型形态。作为不纯心性的体现,不论就人与自然/世界的关系、情感与理智的关系,还是姿势与语言的关系而言,这种实存沟通都既有别于早期现代哲学中具有先验观念主义倾向的纯粹精神沟通,也有别于当代哲学中物质主义姿态所导致的丧失了精神内核的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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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重新审视海德格尔阐释实践的基本原则
    马小虎
    摘要:海德格尔在阐释亚里士多德、康德和尼采时,附带提到其阐释实践的诸种原则:“显微阐幽”“暴力阐释”和“更好地理解”。“显微阐幽”之为基本原则毫无疑问是可以成立的,因为这就是阐释的意义。阐释活动固然要将作者未曾明言的东西揭示出来,但是始终需要遵循一些规范;此外,读者与作者之间以及读者与读者之间的互动和评论有助于实现阐释的有效性和公共性。作为第二原则的“暴力阐释”需要修订为“带有前见的阐释”,作为第三原则的“更好地理解”不如转换为“不同地理解”。这第二原则和第三原则意味着阐释活动总是带着前见或立场,实施着某种不同的理解。即使是海德格尔的批评者们也都承认,海德格尔的亚里士多德阐释、康德阐释和尼采阐释富有启发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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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产业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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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数智文化产业政策的发展逻辑与体系建构 
    解学芳,王紫琪
    摘要:数智时代文化强国建设的核心竞争力已从“文化资源存量”转向“文化数智化转化能力”。中国式数字文化产业政策体系以“文明赓续—技术赋能—制度创新”为内在逻辑,在中华文明演进中建构起独特的演进路径与治理范式。从发展脉络看,其历经科融奠基(2006—2011)、数创融合(2012—2016)、深融提质(2017—2021)、战略跃迁(2022年至今)四个阶段演进轨迹,实现了从产业扶持到国家文化数字化战略的质变。从分类基准看,中国式数字文化产业政策遵循“主体—空间—内容—价值—场景”五维协同框架,既植根于文化循环模型的学理支撑,又契合中国式现代化对“文化技术主权”建构的核心诉求。研究揭示:中国数字文化产业前沿实践正升维为“制度公共品”,在全球数字文化产业治理中开创兼顾文化与技术、效率与正义的新型范式,为世界提供中国式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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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人文经济学”的内生逻辑:理论阐释与苏杭经验
    张  铮,袁寿悦
    摘要:在人类社会迈向高质量发展与共同富裕的新阶段,经济增长与文化意义之间的关系成为亟须重新审视的议题。传统经济学以“经济人”假设为中心范式,关注稀缺资源的最优配置与产出最大化,却忽略了经济行为背后的人文动机与社会价值。人文经济学从文化、伦理与人的全面发展视角出发,重构经济系统的意义基础与发展逻辑,但现有研究对人文嵌入具体经济运行的过程,以及在价值多元的社会中参与资源配置与制度运作的内在机理,仍缺乏系统阐释。围绕“资源—合作—分配—制度”现代经济运行的关键环节,人文经济学的内涵在理论层面实现系统性重构,即资源维度由物质稀缺转向意义稀缺,合作机制由功利契约转向文化共识,分配原则由效率优先转向公平伦理,制度逻辑由结构嵌入转向价值协同。在这一分析框架下,人文被确认为当代经济体系中具有内生属性的结构性要素。在实践层面,苏杭地区的发展经验显示,江南文化传统在现代制度框架中实现了人文经济的持续再生产,并通过制度化路径转化为推动共同富裕的重要动力:苏州形成了以“文化—产业—社区”为核心的协同机制,推动手工艺复兴与城市治理创新;杭州则通过“数字治理与文化赋能”的耦合,促进创新创业与公共利益的协调发展。由此,人文不再被理解为经济发展的外在修辞,而是以人文资源为基础,系统参与资源配置、合作生成、分配正当性建构与制度创新过程,构成当代经济运行的重要内生变量,为理解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中经济增长、社会整合与人的全面发展之间的关系提供分析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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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与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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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社区空间流动中的权利发展——基于三个数字游民社区治理的跨案例分析
    王  倩,姚尚建
    摘要:数字游民社区的兴起折射出高度流动性社会中个体与社区关系的深刻重构。通过对大理、上海、苏州三个数字游民社区的跨案例比较分析,研究发现:数字游民的个体流动并非简单的空间位移,而是对家庭规训、城市生活压力与外界目光的三重反抗。他们凭借数字技术实现远程工作与在地生活的平衡,并在社群内部的相互接纳中完成自我意义的再生产。进入集体场景后,不同的社区成员又形成差异化的身份角色与关系网络,并反向塑造了空间形态。与此同时,不同场景的差异化实践进一步催生了数字游民的权利主张。为实现其权利主张,数字游民通过协商参与、在地联结和权利整合,持续推动这一流动社区的治理转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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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企业型中间组织:红色物业联盟的运作逻辑与基层党企关系重构
    何艳玲,贾小荷
    摘要:基层物业纠纷的激增对既有矛盾化解机制提出了新挑战。传统倚重情理调解与行政授权的中间组织难以应对因公共服务缺失而导致的物业纠纷。基于“红色物业联盟”案例,研究提出企业型中间组织概念,揭示基层政府如何以党组织为制度接口,将市场化物业企业重构为兼具市场服务效能与纠纷协调功能的复合型中间组织。研究发现:区别于社会自发型与国家主导型中间组织,企业型中间组织呈现权力来源复合性、服务供给生产性与干预时点全程性等特征;企业型中间组织通过“服务前置”构建信任缓冲层,借助“矛盾分流”实现全流程分段调解,在提升纠纷化解效率、缓解行政考核压力的同时,以市场化运作控制了治理成本。这一机制为理解党建引领下基层党企关系的新内涵及老旧小区物业纠纷的源头治理提供了分析进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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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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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山水行止——北宋燕文贵《江山楼观图》中的建筑、舟桥与大典
    胡  恒,刘新宇
    摘要:公元1008年,宋真宗封禅泰山,这是北宋时期最重要的一次国家祭祀活动,但无相关画作传世。山水画家燕文贵为真宗时期翰林图画院待诏,其代表作《江山楼观图》中的山水形构与清《康熙南巡图·德州—泰山卷》中的泰山山体及周边环境十分相似,画中五十余座精细入微的建筑亦能与真宗封禅的营造工作相对应,这些信息为填补北宋山水画史中一项重要空白提供了契机。由此,针对《江山楼观图》的建筑、山水、植被、舟桥不同图层的空间解析,辅以相关历史文献的相互印证,能够展现出画卷中潜藏的以人物活动为线索的基础结构,并将中国古代最后一次封禅大典以“图像”的方式呈现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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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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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论赠与人任意撤销权的不可继承性
    陈信勇, 黄桢舜
    摘要:赠与人死亡情形下,待履行的赠与合同能否由继承人任意撤销,在实践中与学理上存在争议。我国民法上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在法律继受过程中超越了制度本来之价值和目的范围,需通过解释来限缩其边界。任意撤销权具有让无偿行为当事人的财产状况保持既有状态、弥补因赠与人轻率而对其所造成的不利的功能,此两项功能仅对作出赠与的被继承人本人有意义。合同继承受继承法连续性原则的影响,不同于一般的合同承担。因此,继承事件发生后,尽管继承人取代了被继承人之赠与人地位,但任意撤销权并不随之一并由继承人继承。就内在原理与价值而言,任意撤销权的性质与继承法理念不合。出于对被继承人意志的尊重,对任意撤销权的可继承性应予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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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欧盟人工智能开源的监管豁免制度建构及启示
    张韬略,廖慧姣
    摘要:开源人工智能作为一类破坏性创新技术,其监管需遵循包容审慎原则。欧盟《人工智能法》的开源监管豁免制度历经三次立法变革和执行限缩,最终形成一套分层治理模型下的有限豁免制度。但该制度存在诸多缺陷:监管介入过早,违背包容原则;监管设定繁杂,引发规制积聚效应;监管执行严苛,导致审慎过度而包容不足。我国民间立法建议文本在制度设计层面亦存在监管介入重创新而轻风险、监管缺乏类型化设置和清晰标准、监管执行裁量权过大等不足。通过借鉴欧盟立法的经验并汲取其教训,我国开源豁免条款设定应注意:因地制宜引入监管,在“促发展”基础上适度强化“控制风险”考量,采用包容渐进的立法策略;以非过度精细的类型化进行监管设置,以最低限度自由原则界定开源概念;监管执行采取“先公法后私法、先单一后体系”的分步推进策略,合理配置执行裁量权,以实现包容与审慎价值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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