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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全面深化改革的时代背景下,保持金融信贷行业平稳发展、实现债权有效救济,对于维护社会整体和谐与稳定具有积极意义,但债权人及其辅助人(主要是债务催收机构)并不因此而天然具有私自获取、处理和使用债务人个人信息的权利,实质的刑法观念也不能为此类行为奠定合法性基础。比较来看,即便是在信息技术高度发展的网络社会,公民个人信息的获取、处理和使用必须征得权利人同意也依旧是世界各国立法的基本立场。结合这一现实,在我国当前从严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的立法趋势下,合法性是债权救济过程中必须要遵守的首要原则,打击“老赖”需要社会各方面的配合与共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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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债权救济,
个人信息保护,
实质刑法观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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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金泽刚,同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
引用本文: |
金泽刚,王振华. 信息化时代中债权救济与债务人个人信息保护之协调[J]. 同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9, 30(6): 10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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