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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目前公布的民法典草案为了回避是否采取物权行为独立性、无因性理论的争议,取消了《合同法》第51条的规定。此举将产生破坏各方利益平衡,两种无权处分效力不一,需要法官在适用法律时运用类推、推断等方法先行解释法律而解释结果可能不一致等弊端。采取物权行为独立性不等于承认物权行为无因性。在民法典草案合同编(二审稿)第387条的基础上,采取物权行为独立性理论(不承认物权行为无因性),保留《合同法》第51条,将其中的“处分”解释为单方法律行为,可以避免上述弊端并保持司法实践的连贯性。基于民法体系的协调性要求,应将我国物权变动模式由债权形式主义改为“折衷主义”;把保留的《合同法》第51条的内容规定在民法典的总则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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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负担行为,
处分行为,
无权处分,
物权行为独立性,
物权行为无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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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严桂珍,同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
引用本文: |
严桂珍, 宁若花. 民法典体系下《合同法》第51条的存废[J]. 同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9, 30(6): 114-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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